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注册公司,来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21-51001929服务热线:021-51860111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 > 财税管理 > 文章内容

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主体和限额

2013/4/21 13:00:3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得重复冻结原则是指如果当事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行政机关不得对该笔存款重复冻结。具体而言,对于一笔特定的存款,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排他性地存在一个冻结措施,而不论该查封措施的性质及目的为何。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冻结决定发生冲突,造成相关资源的浪费。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所称的“其他国家机关”不仅包括其他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因为冻结存款、汇款作为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不仅存在于行政强制措施中,还存在于民事强制执行和刑事强制执行中。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行政机关外,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实施冻结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种情形不构成重复冻结:

  (1)如果涉案的存款、汇款曾经被冻结,但是冻结措施已经解除,此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同一笔存款、汇款实施冻结措施,不构成重复冻结。

  (2)如果只是对一笔存款、汇款的一部分实施了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其余部分依然可以被冻结,不违背不得重复冻结的原则。

  目前,对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冻结作出规定的法律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行政监察法》等。根据这些法律,有权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机关主要是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走私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保卫部门等,工商部门没有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权力。

  原《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与之对应,原《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据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招聘英才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