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企业所得税的几项政策,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公告特别明确,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我国于2001年制定并实施了首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年,在首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到期后,中央决定,延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份题为“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明确了几个政策衔接中亟待解决的操作性问题。公告称,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须经企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由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公告明确,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企业不符合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公告同时对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如何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进行了明确。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