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的增值额一般都为负数,而非住宅的增值额却很大,差异天壤之别,很不合理。我建议成本的分摊按住宅和非住宅的销售金额的比例来分摊,这样销售金额越大的,承担的成本对应也越大,最后增值额之间相差也不悬殊。同时纳税人的税负也相应会减少些,这与政府涵养税源,放水养鱼的精神是一致的吧。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这样的成本分配方式,体现了土地增值税调节不同类型房地产增值的作用。销售价格不同,带来增值不同,如果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成本,则人为调节了增值,造成税负不公平。 8.网友chs1969:对事实上根本没有签订任何购销合同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农(户)业养殖企业,广西的一些地税部门一律按核定征收的办法,以购销金额的80%强征印花税,请问这个与印花税条例有冲突吗?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没有合同行为就不应征收该税,对广西地税部门的这种做法您认为合适吗? 答:印花税是1988年出台的税种,现行条例和细则中的许多征收管理规定都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做出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其纳税方式陈旧,征管制度与新《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已越来越突出,给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其中明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