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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

2013/4/22 14:36:3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整了个人所得税,但我们的个人所得所得税起征点仍保持在十几年前的800元,税率高达20%,我们月收入2100元就被征收100多元的个税,国家在调整个税的时候是否不知道有这一群人?我们的个税起征点为什么不能调高?
    答:2011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方式没有同步调整。主要基于以下情况:一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二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生计费用扣除”是不同的。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该问题,但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14.网友青岛造船厂伤残职工:肖局长您好,我是青岛造船厂伤残职工,2010年造船厂搬迁改制我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了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这部分补助金被地税局当做工资薪金所得征缴了20%的所得税。我认为把这两项当做工资薪金所得是错误的。青岛地税局为此向国税总局写了报告,但半年了一直没有回音。请国税总局尽快做出批示为盼。
    答:对于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伤残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还未明确。我局正在与财政部研究该问题,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15.网友青青河边草:肖局长,请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利润总额一般是亏损,而可以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以利润总额作为基数的,这就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很大而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却不能税前扣除的不合理现象,请问是否可以变通?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网友提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存在亏损的情况,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同样可能出现。根据税法规定,亏损企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
    16.网友ruancxh@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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