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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问题解答(十二)

2013/4/23 16:13:5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第五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问题五:个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的规定,本市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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