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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问题解答(一)

2013/4/23 16:19:1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问题一:向境外单位提供电路设计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问题二: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纳税人3月份开具营业税发票,符合规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2012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根据《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规定,不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须交纳营业税的除外),但对认定为从事货物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并开具给个人的,可继续使用普通发票。”“对经营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ttp://www.songlei.cn/

  

  问题三: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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