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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问题解答(三)

2013/4/23 16:18:2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问题一:如何区别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问题二:填写企业汇算清缴表附表三第22行次“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包含缴纳的社保、公积金?

  答:企业缴纳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填写在附表三第34行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填写在附表三第30行次。

  

  问题三:交通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计算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四:办公楼的空调支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http://www.songlei.cn/

  

  问题五:企业购进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企业购进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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