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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问题解答(二)

2013/4/23 16:18:4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问题一: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二:汇算清缴客户端《纳税人基本信息》表“纳税人代码”栏已填列正确的纳税人识别码,导入申报系统时系统提示“非本企业”,是什么原因?

  答:汇算清缴客户端《纳税人基本信息》表“纳税人代码”填列错误。“纳税人代码”栏应填写企业管理码。

  

  问题三:企业存货被盗,已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四:企业所得税上对工资薪金总额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http://www.songlei.cn/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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