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问:对假冒专利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决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合并为假冒专利行为,并规定了行政处罚。据此,《决定》规定: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标识、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文书等使公众造成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决定》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问:《决定》还有哪些有利于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新规定?
答:为鼓励创新,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决定》还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制度、措施:
一是减少有关收费项目。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决定》取消了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申请维持费等四项收费项目。
二是放宽了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决定》规定在请求书中错写、漏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或者原受理机构名称等内容的一项或者两项,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还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但申请人在后一申请中提交的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符合法定要求的,也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三是改进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为给被授予专利的单位与职务发明人、设计人自主约定职务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留下必要的空间,《决定》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创新,《决定》规定,当事人未按前述方式约定或者规定职务发明、设计的奖励和报酬的,适用法定的奖励、报酬标准,并且,法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单位。同时,《决定》还提高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法定奖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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