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注册公司,来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21-51001929服务热线:021-51860111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 > 法律法规 > 文章内容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沪府令82号)

2013/3/16 23:35:2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款第(三)、(四)、(五)项原因被撤销的,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评审委员会对是否撤销著名商标存在重大争议的,可以决定设立观察期,由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注册事项变更后未申请备案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违规责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部门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回避、保密等工作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三十条(行政责任)   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的;   (三)未依法履行著名商标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服务商标)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认定的著名商标,在原认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上一页  [1] [2] [3] [4] [5]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招聘英才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