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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2013/3/24 23:46:4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工商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市工商部门每年组织设立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著名商标的认定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且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公信力和专业知识。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参与评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异议、撤销等事项;

    (二)讨论并确定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起草、制订促进本市商标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参与指导本市企业商标工作;

    (五)监督、指导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承担《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平、公正原则;

    (二)保守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

    (三)保持廉洁自律,主动拒绝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馈赠、报酬,以及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

    (五)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消费者代表征求意见;

    (二)调查核实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异议情况;

    (三)跟踪调查处于观察期的著名商标;

    (四)承担《办法》规定或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条 申报著名商标时,申请人除提交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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