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工商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市工商部门每年组织设立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著名商标的认定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且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公信力和专业知识。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参与评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异议、撤销等事项; (二)讨论并确定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起草、制订促进本市商标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参与指导本市企业商标工作; (五)监督、指导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承担《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平、公正原则; (二)保守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 (三)保持廉洁自律,主动拒绝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馈赠、报酬,以及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 (五)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消费者代表征求意见; (二)调查核实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异议情况; (三)跟踪调查处于观察期的著名商标; (四)承担《办法》规定或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条 申报著名商标时,申请人除提交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