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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每月200元 不能以冷饮绿豆汤代替

2013/3/10 17:39:0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高温盛夏即将到来,而一些企业会把向职工发放的冷饮、绿豆汤等消暑品充作高温津贴,对此,市总工会表示这是不合理的。

记者昨天获悉,市总工会已全面部署要求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确保高温季节保护职工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于以往有的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津贴的做法,市总工会表示,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市总工会要求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今年本市高温津贴延续去年标准,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如果有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职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据了解,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上海于2007年7月曾制订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即: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10元。

去年开始,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以及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大多为工资水平较低的一线职工等实际情况,为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上海进一步提高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即: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此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其雇用的劳动者。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则参照执行。相比每个高温天10元津贴标准,去年开始执行的4个月合计800元津贴标准,让更多一线职工获得了高于过去的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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