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外省市非城镇户籍职工在2011年6月前已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参加“五险”的,自2011年7月1日以后是否应调整为“三险”?
问题2:外省市非城镇户籍职工原参加五险的,自离职以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应继续参加“五险”?
问题3:综保镇保转储人群(享受过渡期),是否应同时缴纳1.6%残疾人保障金?
问题4:用人单位如将城镇户籍申报为非城镇户籍,事后员工申请仲裁,或向监察举报、或被社保审计,用人单位是否应补缴“五险”,原已缴纳“三险”如何处理?是否补差抑或不追溯既往?
问题5: 用人单位经员工自行确认后如将城镇户籍申报为非城镇户籍,事后员工申请仲裁,或向监察举报、或被社保审计,用人单位是否应补缴“五险”,原已缴纳“三险”如何处理?是否补差抑或不追溯既往?
问题6:用人单位将非城镇户籍申报为城镇户籍,经仲裁、监察或审计,是否应更改为“三险”缴费?
问题7:员工户籍性质发生变化未通知用人单位,导致三险缴费继续,员工事后可否要求补缴五险?重新补缴抑或不追溯既往?
问题8:用人单位对外省市从业人员实施“非全日制用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参加“三险”?亦或只参加工伤保险?抑或不缴纳保险?
问题9:用人单位迟迟不履行户籍申报责任,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的社保补缴种类?
问题10:用人单位错过申报期限(含主客观原因,如员工人数众多、系统故障),期间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应担责?
1. 原已按(09)22号文参加城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现单位劳动关系承续期间,仍须按22号文规定参加“五险”;(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参加“五险” )
2.上述人员与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按照新的外来从业人员规定,只能参加“三险”,并执行过渡办法;
新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统一参加“三险”
3.本年度此类人员的工资总额暂不计入统计。
4.应当补缴,原则上采取“先退后补”的方式,可追溯。
5.答案同上,文件规定这是单位的审核责任,不因员工错误申报而免责。
6.应当。
7.可补,追溯。(同类本市户籍的有判例先例)
8.若由单位进行管理,按全日制处理。若无单位管理,按《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灵活就业的规定处理。
9.不明白问题的意义。若仅仅是指不进行网上申报,则视为自动中断保险关系。
10.特殊时期采用一事一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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