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十个问题,把我个人知道的情况一起分享下,供大家参考并指正
1. 原已按(09)22号文参加城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现单位劳动关系承续期间,仍须按22号文规定参加“五险”;(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参加“五险” )。
2.上述人员与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按照新的外来从业人员规定,只能参加“三险”,并执行过渡办法;
新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统一参加“三险”
3.本年度此类人员的工资总额暂不计入统计。
4.应当补缴,原则上采取“先退后补”的方式,可追溯。
5.答案同上,文件规定这是单位的审核责任,不因员工错误申报而免责。
6.应当。
7.可补,追溯。(同类本市户籍的有判例先例)
8.若由单位进行管理,按全日制处理。若无单位管理,按《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灵活就业的规定处理。
9.不明白问题的意义。若仅仅是指不进行网上申报,则视为自动中断保险关系。
10.特殊时期采用一事一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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