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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设立

2014/7/13 16:44:01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
(4)指定(委托)证明。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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