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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

2013/4/11 14:11:4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向审批机构备案。

  六、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可从事以下经营项目:

  1.与企业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2.本机构研发成果的技术转让;

  3.与本机构研发成果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与企业相关的项目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

  5.与企业相关的研发项目中试生产。

  七、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不得从事以下研发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领域;

  2.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范围;

  3.法律、法规不允许国外、境外组织来中国投资的其他领域;

  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不得从事与该企业无关的研发活动。

  八、其他有关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所需经费应在设立该机构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2.限制甲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独立部门和分公司形式的研发中心的投资不得高于企业投资总额的50%;

  3.研发中心每年应将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进展及经营活动情况于3月31日前上报审批机构。

  九、本市重点鼓励设立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地区是张江高科技园区和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重点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和信息产业,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微电子和通讯产业。张江和漕河泾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重点区域,可结合本区的产业规划特点,为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提供更好的配套环境。

  十、本规定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上海市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外商投资研发分支机构可在指定外汇银行开设外汇专用帐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对外商投资研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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