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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

2013/4/11 14:11:4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应逐步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六、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9]22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后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七、该优惠政策适用于独立的企业(公司)法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究开发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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