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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起征点提高 享受优惠需对号入座

2013/5/16 9:42:2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此条的规定,对达到起征点后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进行了明确,而一些纳税人所理解的,达到起征点征税时将营业额减除起征点计算应纳营业税无疑也是错误的。
    2.营业税起征点以不同税目营业额“合计额”为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这里的“合计额”即指纳税人当期所有营业额包括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和同一应税项目中的不同子税目之和,而不能进行分解计量,分别认证。
    最后一个问题,“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
    一些纳税人在对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适用上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政策适用存在概念上的不清认识,所谓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而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标准”,则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3500元/月”应称作“减除费用标准”,而不是“起征点”,此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还规定了,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等,均可在税前扣除,这里的扣除属于法定扣除项目,不属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其相同之处在于当征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不同之处在于当征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因而,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因而,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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