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出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为此一些网站报道称“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就免缴营业税。”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甚至错误的,没有正确理解上述政策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在营业税起征点税收政策适用上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起征点优惠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而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
一些纳税人提出,财政部令第65号明确其目的是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而这里享受起征点优惠的只能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感觉有点“名不符实”,其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3种类型。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这是说,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只要符合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也可划型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和私人合伙企业不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个人独资企业和私人合伙企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中的“单位”中的“企业”范畴,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企业”的范围没有关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因为不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就认为也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中所称的“企业”范畴,而应属于个人的范畴来享受起征点的优惠,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再次,营业税营业额及起征点的具体确定。
1.达到起征点的全额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