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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5/22 16:32:3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及代码证I C卡;

  (二)国家机关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

  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依法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有关部门的年检证明。

  第九条(验证审核)

  市代码中心、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对申请验证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符合验证条件的,应当在通过验证的代码证书上加贴验证标志,在代码证IC卡中写入验证日期。并对数据库中相应数据项进行更新;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代码证书或代码证I C卡有遗失或毁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填写《补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按办理补证、补卡处理;

  (四)代码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或代码证书和代码证I C卡上记载信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机构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入)有变更的,应按换证、换卡处理。

  上述事项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社会承诺的办理期限比法定期限短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十条(验证收费)

  代码验证实行免费验证。

  对补证、补卡或换证、换卡的,按上海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在办理窗口公示。

  第十一条(验证信息处理)

  市代码中心应当将通过验证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及时纳入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将未通过验证的登记信息作为沉淀数据,并作出标记。

  第十二条(代码推广)

  市质量技监局应将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作为电子政务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使用,并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

  第十三条(信息服务)

  市代码中心应当为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活动提供组织机构信息服务,并保证信息的可靠和查询的便捷。

  市代码中心可以根据相关部门的需要逐步建立交换机制,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经过验证后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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