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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环评"能否成为第一道防线

2013/5/27 18:03:1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机械办案。三要审慎处理涉及停产、停业以及群体性等社会影响较大的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不能一罚了之,一关了之,因为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交织着民生问题。

法周刊: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应如何化解?

许一新: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要注重联动性。面对被执行人流动性强,利益纠葛突出的环保非诉行政案件,我们应该做到:

首先,法院执行部门要落实专项执行,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在理解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探索和完善多种有效执行举措。

其次,法院需要加强与环保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探索执行联动机制。对于环保非诉行政执行中的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要协同解决;对于确无执行条件的案件,可先由行政部门依法采取多方法执行的措施,待条件相对成熟后,申请法院予以执行;对于社会影响大、矛盾易激化、涉群体性事件的环保执行案件,经过风险评估,确定妥善的执行预案。

法周刊:如何在源头控制环保非诉行政案件不断增长的趋势?

许一新:环境保护的源头治理,涉及环保管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的监管、工商管理等各个环节,故要突出系统性。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成因是一个系统问题,解决亦是一个系统工程。

一是要强化行政部门间协调,确保源头控制。加强对企业登记和监管的调研,准确定位环境影响评价和企业登记之间的关系,妥善地处理各行政部门间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管交叉问题。

二是要强化司法行政间的协调,确保有效治理。环保行政机关针对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可配合法院开展社会风险评估探索,加大对恶性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法院亦有责任加大执行力度,共同形成环境保护的协调工作机制。

此外,还要注重发挥好基层组织的作用,大力挤压环保违法企业的生存空间。

重视执行救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王福华

执行救济,是指由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给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法律给予其一种补救的保护方法。

为此,一方面,要通过听证体现正当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不可仅顾及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切实保障。正如一刀之两面,用之不慎,亦会伤及他人,因此执行程序须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给予周全的保护,甚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也应注意。

另一方面,要重视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一是法院要保持中立性。就我国立法和实践来看,法院对于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的案件,或涉及公民生活急需的案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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