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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股东、挂名股东、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2013/5/28 17:37:5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的股东。
    (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
    1.不登记注册的影子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2.登记注册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人称为“干股”股东。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1.影子股东的法律责任
    影子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公开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同,其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在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通过不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都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保护股东资格的名义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
    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登记注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的存在基础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于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尽相同,导致法律责任不尽相同。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运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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