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4、验资报告;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