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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2014/4/27 21:22:08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外资银行、外资分行设立为例:

(1)设立申请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本文来源于注册公司规定,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由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2)正式申请和审批

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的设立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正式申请表填好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①由申请者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正式申请书;

②拟投资银行或外资分行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③对拟作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

④设立外资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书;

⑤其他资料。

(3)登记注册、申领许可证

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书30天内,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应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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