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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设立

2014/7/13 16:20:38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2302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64748800—5322

办理程序: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组建,经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必要时,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建设立。

办理依据: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 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改的《上海市公证条例》第9条规定:“公证机构由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组建,经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必要时,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建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条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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