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设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对下列减免税事项,分别由省、市、县(含区及县级市,下同)三级国税局进行审批。
(一)省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1.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商品混凝土、木工板和纤维板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2.安置残疾人达30人以上(含30人)的企业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认定;
3.生产军品的军工系统所属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申请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资格认定(公安司法系统所属单位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资格认定比照本规定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国税局审批的事项。
(二)市级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1.安置残疾人30人以下的企业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认定;
2.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电力和热力产品(不含供热企业生产的热力产品)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国税局审批的事项。
(三)县级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销售政策性粮食的其他粮食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2.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特定建材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3.从事软件产品生产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4.已取得即征即退资格的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级国税局审批的事项。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附件1);
(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四)减免税产品和项目有前置附加条件的,需报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中,纳税人所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持对应的原件供受理人现场核对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