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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3/3/2 21:55:2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审核认定表》。   (二)审批权限在市级国税局的,应于收到减免税申报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返回《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三)审批权限在省国税局的,应于收到减免税申报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返回《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审批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按现行规定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相关表单(《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流转、录入,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即征即退税款退还的核准,由纳税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退还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缴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退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相关表单(《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流转、录入。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第十七条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全部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纳税人生产经营的项目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在执行减免税之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附件4);   (二)减免税项目有前置附加条件的,需报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减免税资料的受理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专人负责。受理人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的减免税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不需税务机关备案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原因。   (二)备案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将报备资料于次日内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   (三)备案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将备案情况录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向纳税人出具《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附件5),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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