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特此公告。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减免税包括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三类优惠形式。
第四条 增值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六条 纳税人生产经营同时涉及减免税项目和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 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报批类减免税事项包括减免税资格认定和即征即退税款退还的核准,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减免税审批事项。
减免税资格认定是指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具备减免税条件进行确认。
即征即退税款退还的核准是指已经取得即征即退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在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税项目、退税额及所属期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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