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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3/3/2 21:55:2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四章 减免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减免税条件消失的,应自减免税条件消失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减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减免税。自愿放弃减免税权的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减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选定放弃减免税权的当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放弃减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   税源管理部门应分别对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减免税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登记簿》(附件6)和《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台帐》(附件7),及时掌握纳税人减免税有关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区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按季上报。   第二十四条 对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和粮食企业仍实行年检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市级国税局组织实施。对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工作由县级国税局增值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复审、年检税务机关在核查结束后,应填制《增值税减免税情况复审/年检工作报告》(附件8)。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复审、年检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备案;   (三)减免税期限届满或减免税条件消失的,是否恢复纳税。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存在疑问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发现鉴证虚假的,经认定部门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取消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   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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