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减免税审批的岗责考核和内部监督,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陕西省国税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2.《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3.《税务事项通知书》
4.《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5.《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6.《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登记簿》
7.《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台帐》
8.《增值税减免税情况复审/年检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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