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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3/3/2 21:55:2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减免税审批的岗责考核和内部监督,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陕西省国税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2.《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3.《税务事项通知书》   4.《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5.《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6.《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登记簿》   7.《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台帐》   8.《增值税减免税情况复审/年检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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