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 。
二.4%征收率项目
5.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
6.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第一条
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第二条
8.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
9. 寄售商店一般纳税人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款
10. 典当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款
11.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一般纳税人零售的免税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免税商店进口的商品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销售环节是是征税的,因为其进口环节是免税的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无法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核算,故采用简易办法按照4%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