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搬迁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支付给承租方的补偿款、停工损失等,在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时是否可以扣除?
答:企业可以按照搬迁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扣除支付给承租方的补偿款、停工损失等后的余额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
二、问: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的企业迁移至外省市,是否需要进行项目清算?
答: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规定进行项目清算。
三、问:企业2011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2011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1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7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财政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情况表,或政府部门给予中央国有企业集团的工资额度分配授权书以及集团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情况表。
四、问: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类单位工资限额如何掌握?
答:除按规定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团体管理局等部门核定工资薪金限额的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有关“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
五、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