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计提且作追溯调整资产减值准备的,可在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十二、问:企业年中预分配当年度已实现的净利润,可否申请开具《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 答:企业董事会在年中按照《公司法》等规定作出预分配当年度已实现净利润的决议,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按企业该年度至董事会决议日累计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已缴所得税款后的余额作为该年度可供股息、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开具《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企业董事会以后年度再决议分配股息、红利时,将该期股息、红利分配金额作为“董事会以前年度已作出分配决议的股息、红利分配金额”。 十三、问:财税[2009]59号文明确了股权支付额的定义,即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如何确认股权支付额中的“其控股企业的股权”? 答:控股企业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相对控股权及其以上的股权。 对“控股企业”的确认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标准。 国家统计局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定义: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十四、问: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其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计算确认?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收购被收购企业股权(或资产),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换出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认。涉及补价的,应按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调整计算计税基础。 十五、问:企业合并重组业务选择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已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