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按照《上海市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18号) “完善补充医疗保障制度,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互助基金、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等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九、问:超过政府规定比例上缴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可在2011年度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十、问:企业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转让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进行清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 依据企业会计核算对存货资产的账户分类(如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账户分类;商品零售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账户分类)原则,企业在2011年年度内,某一类存货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转让发生年度净损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货损失清单申报。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证券市场或债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在2011年年度内,发生股票买卖净损失或债券买卖净损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股票买卖损失或债券买卖损失清单申报。 十一、问: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计提的减值准备作追溯调整的,以后年度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冲减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否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按照《企业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