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财产损失是否需要申报? 答:企业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损失同样应当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的规定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后计算扣除。 十八、问:投资者购买证券公司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取得的分红收入,是否可比照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享受免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购买证券公司、银行、信托公司等发行的理财产品,从理财产品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九、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度未经备案而在汇缴时自行填列扣除的技术转让所得如何处理? 答:请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落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做好有关技术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地税所〔2011〕57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十、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中方增资导致外方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5%,是否需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若中方投资者增资导致外资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5%,但其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未发生变化,不予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