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确认,被合并企业尚有税前未弥补的亏损额,如何确认亏损弥补年度? 答:企业合并重组业务选择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已备案确认,其被合并企业累计税前未弥补的亏损额,合并企业在合并当年及以后年度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弥补亏损。被合并企业累计税前未弥补的亏损额,合并前、后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均可按税法相关规定弥补亏损,该纳税年度确认为一个亏损弥补年度。 例1:甲公司2011年7月1日吸收合并乙公司,在该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已获备案登记。乙公司2010年度发生税前可弥补亏损额1200万元。乙公司将合并前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额400万元。甲公司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乙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弥补了亏损53万元。乙公司合并前、后同在2011年度弥补亏损,应将2011年度确认为一个亏损弥补年度。甲公司可以在2012年起的连续四个年度内对乙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进行弥补。 十六、A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B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A吸收合并B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一,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基于企业的上述情形,鉴定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或合并企业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无法准确计算,因此不适宜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的当事各方应适用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 十七、问:企业在歇业清算期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