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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

2013/4/24 12:35:5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十一、问: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因未收到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而未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作为独立企业进行汇算清缴?
答:在汇算清缴期间,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仍未收到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且不属于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规定,视为以总机构名义进行过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照独立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十二、问: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被当地税务机关按照0.2%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作为本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文件规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应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跨地区发生经营业务收入,应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若总机构为建筑安装企业,还应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若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原来为核定征收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改为查账征收企业后,其在外地发生的建筑劳务按照0.2%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作为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十三、问:企业所得税2010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中发现的 “事先审批类、备案类”、“财产损失类”(除应属自行计算扣除外)、“事后报送资料类”未办先扣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答:均应当先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后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60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规定受理相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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