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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2013/3/14 22:17:0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 检查规定   第十四条 检查规定是指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定。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单位工作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向多人询问并不受询问次数限制,但每次只能由一名被询问人接受询问,对财政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应当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财政检查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十八条 财政检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证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收集证言时,检查人员可采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形式、也可以收集证人亲笔自述材料,或者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可以在被检查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并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取得资料时,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应由检查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   根据案情,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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