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注册公司,来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21-51001929服务热线:021-51860111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 > 法律法规 > 文章内容

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2013/3/14 22:17:0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及时将处理决定、意见书通知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取得税务机关执行情况的书面回复。   第四十四条 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影响财税政策、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适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2〕3号)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适用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及本规程。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1999年5月7日颁布的《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则》(沪检办〔1999〕4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招聘英才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