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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3/3/16 21:45:0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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