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注册公司,来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21-51001929服务热线:021-51860111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 > 法律法规 > 文章内容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3/3/16 21:45:0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页  [1] [2] [3] [4] [5]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招聘英才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