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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3/3/16 21:45:0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 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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