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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相关税收工作的通知

2013/3/17 18:06:1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型微型企业主动开展政策辅导,使小型微型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切实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   征管服务到位。对本市范围内部分纳税人实施申报制度改革,对于仅申报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税务登记开业满1年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调整为1个季度;符合上述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出口业务的,实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按季申报;上述范围不包括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督促检查到位。各单位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分析等多种途径,查找在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上存在的不足,开展执法督察,提出改进建议,实现整改提高,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2〕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础。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为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一)继续落实国家及本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5年年底前,对年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小型微型亏损企业,减免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在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可以在3个月内缓缴税款。(市地税局负责)   (二)适时设立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适时设立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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