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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将35℃以上界定为高温 中暑可申请工伤

2013/3/10 17:40:1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另外,所谓“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解读

从1960年到2012年,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工作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暂行办法却52年雷打不动,其中的许多规定早已经与社会脱节。

1960年7月1日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

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目前第三产业高度发展,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

意见稿把以前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田间作业,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把广大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变化

待遇:中暑死亡视为工伤

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解读

我国有卫生标准,限制职工在高温下作业的时间一直存在,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中暑,属职业病,可以享受职业工伤的同等待遇。

国家有法定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的限值,这个劳动时间限值标准根据劳动强度的轻度、中等和重度三种情况,要求职工在不同的高温下都要保证有不同的劳动休息时间。

而意见稿对在工作中因中暑引起的死亡,更加明确提出属于工伤,这可制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下持续工作。

变化

标准:更细化防单位钻空子

意见稿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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