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贸试验区的范围是什么?
答:自贸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答:
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是指对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
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措施。
3、自贸试验区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
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
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
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4、自贸试验区备案制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
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
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5、自贸试验区企业是否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答:除总体方案中规定必须在自贸试验区内经营、提供服务的领域外,自贸试验区内的
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6、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受理哪些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答: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试验区内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
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制。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市权限内的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管理实行备案制与现有审批制有什么不同?
答:外商投资管理备案制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的以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为基础的外商投资管理新模式。即: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
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境外投资的一般项目和投资开办
企业由核准和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
备案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在审批制管理模式下,在
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首先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拟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可,是一种事前管理的模式。在试验区备案制管理模式下,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
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只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投资管理由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外资企业设立由
工商一口受理,管委会、
工商、质监、税务并联办事,大大缩短办事时限,由原来的
29个工作日缩短到
4个工作日。
8、什么是境外投资?
答: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新建、购并、参股、增资等方式在境外或取得既有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答:投资设立的境外
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
企业,其境外
企业名称不得冠以
"中国
"、
"中华
"、
"国家
"等字样。
10、哪里可以查阅国家对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
答:建议
企业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的网站,查阅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注意事项。
11、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与区外有何不同?
答:自贸试验区内对境外投资开办
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答:
外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
企业是指:
1)外商投资的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
外资等形式;
2)(非公司)外商投资
企业:主要指中外合作非法人
企业。其他类型包括: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
2)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
3)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
4)外国(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
企业、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等;
13、自贸试验区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有什么不同?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对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行认缴登记制后,
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
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4、自贸试验区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与区外相同吗? 答:不同。自贸试验区内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15、什么是“先照后证”?
答: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
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
“先照后证
”登记制度。试验区内
企业向
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
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
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6、自贸试验区营业执照样式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答:自贸试验区营业执照在版式、记载事项、颜色等方面与区外
企业相区分。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将其他各类
企业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
答: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
企业法人资格。
18、工商登记中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房屋产权证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19、经营范围是否一定要登记?
答:经营范围是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
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2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答: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有一名,不能多人同时担任。
2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免职证明是什么文件?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为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
22、请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方面有何限定?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3、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设监事会?
答: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24、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答: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
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5、什么是《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填写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指的是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拟设立公司或其他境内有关单位(个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书的委托文件。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或个人。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提交此文件。变更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