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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2013/5/5 17:47:5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国家申报抵扣的那部分税额。徐某在向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同时,还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但因其无实际的经营活动,其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只是作为犯罪的一种手段,因为,其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就增值税发票本身而言是真实的,是从税务机关领取的,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后,其就有向税务机关交税的义务。为了避免向税务机关交税,被告人徐某就让他人或自己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以冲抵因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形成的应交税额。如果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存在差额的话,被告人徐某还需补交差额部分。从实质上讲,其作为犯罪手段而向国家交纳的那部分税额是其从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所得的“手续费”中拿出来交纳的。因其没有实际的商品交易,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增殖额,即其本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这一部分的税款,不仅不能记入损失额中,而且,其已向国家交纳部分,应从损失额中扣除。但案例一中,我们不知被告人徐某有无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故我们在计算损失时,不考虑该部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不应将被告人徐某为自己虚开并进而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的税款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中。因此徐某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就是其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并已申报抵扣了的200万元。
案例二与案例三实质上相同,即一审法院在计算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时出现错误,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税款,就是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在审理案例二及案例三时,法官曾走访了杭州市国税局拱墅分局、浙江省国税局,征求意见,当时国税局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国税函发 (1995)41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虚开的销项发票一经开出即应全额征税补税。本案中,虽然没有查明被告人姚某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但姚某事实上用虚开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即使销项发票的受票方没有抵扣税款,只要姚某虚开的进项发票到拱墅区国税局进行了抵扣,即在拱墅区范围内造成了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对以虚开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如何计算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待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法院研究决定。第一种意见因其所依据的文件对用虚开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况没有作出规定而随意得出一个结论,显然是不负责任的。第二种意见因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就得出不可知的结论,也是缺少分析的。
当然,上述税务机关的两种意见都是不正确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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