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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涉税信息月报

2013/5/7 15:44:3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审核主管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二、关于可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一)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浦东新区商务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

  (二)外资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人员及设备原值标准

  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3)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4)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研发总投入”,是指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总额(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已经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二)“研发经费支出”,研发经费支出是指研发中心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和外聘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支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

  (三)“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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