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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涉税信息月报

2013/5/7 15:44:3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心,取消其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资格。

  (二)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研发中心资格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可到研发中心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其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海关和国税部门将加强对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设备的监管。对于研发中心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上海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上海海关关于2010年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所得税类:
2011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根据市局要求,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对2011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2年1月31日前,向各管理所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同季度申报表,需要的企业可至本局一楼窗口领取),并附2011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税单复印件)。需要退税的企业在申报完成后,3月起凭加盖申报章的申报表以及2011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税单复印件)到窗口受理退税。汇缴相关退补税工作应在3月底前完成。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企业的,应选定一个企业报送《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具体汇缴申报事宜请与专管员联系。

  三、政策口径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财税[2011]62号)

  2011年计算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标准时请注意,应按照30000元/年计算(前八个月按照原来的标准计算 8*2000+后四个月按照新标准计算 4*3500=30000元)。此标准只适用于当年。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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