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该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该工业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已支付扣缴D公司预提所得税8.4万元。 该工业企业2008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权益之和经计算为6000万元,2008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30000万元。 该工业企业2008年实际税负为20%,关联企业A的实际税负为25%,关联企业B的实际税负为15%,关联企业C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8%.境外关联方D公司的M国和我国有税收协定,协定中对于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7%,股息为10%。 假设这些借款利息支出都是和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 解答: 第一步:相关性审核 符合相关性原则。 第二步:合理性审核 (1)利息支出水平合理性审核 1、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为非关联方债权投资,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是向金融企业的贷款,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该企业为该笔贷款向独立的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2、该企业向建设银行的贷款,是由其关联企业A公司提供负有连带责任贷款担保,属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其中由于借款的利息是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可以扣除。但该企业向关联方A公司支付的担保费20万元,属于企业的实际利息支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能扣除15万元。 3、该企业向招商银行的贷款,由于是其母公司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也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但由于是直接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直接可认定利息水平是合理的。 4、向关联企业C公司的借款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该企业支付利息75万,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2%.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水平是60万,因此15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5、向境外关联企业D公司的贷款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该企业支付利息12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水平应为80万元。因此,40万元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2)防范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审核: 关联方债资比例=30000/6000=5 标准债资比例=2 年度实际支付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实际利息支出=31+90+60+80=261(万元) 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261×(1-2/5)=156.6(万元) 1、建设银行贷款由境内A企业提供担保,A企业实际税负为25%,由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超比例部分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2、招商银行贷款由境内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实际税负为15%,低于该工业企业。但由于该企业能提供资料证明这个债资比例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因此,超比例部分利息支出仍允许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