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并且规定了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以及确定计算机、机器设备销售额的顺序和公式。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这部分规定也延续了之前的相关政策内容,但是在即征即退税额计算方法上有明显改变。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也规定了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及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其中“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也就是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而在新方法中,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新的计算方法看似使企业获得的退税额减少了,而且企业在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得不到退税。但考虑到软件企业的进项税额相对于销项税额来说一般较少,所以计算方法的修改对软件企业影响不会很大。同时,《通知》还对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制定了更加完善的确定方法。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了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其中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与当期应纳税款不同,后者更能体现企业当期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 比较起来,《通知》中的即征即退税额计算方法更加符合税收原理,也更加合理。 2.《通知》第六条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该项新规定有利于软件产品增值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